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HNPR-2014-38017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卫生厅 文件
湖南省人社厅
湘价医〔201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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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人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相关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照发改价格〔2014〕503号通知要求,现将在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各州、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注册登记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3〕117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不需再到价格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价格备案手续。
三、各市州、县市区价格、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保障群众权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
附件2:湖南省卫生厅和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单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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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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