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放开和下放一批价格审批项目的通知
常价综〔2014〕20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基层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委托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现行价格收费情况,现就取消、放开、下放一批价格审批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价格收费项目予以取消
1、农业灌溉用水价格。
二、下列价格收费项目予以放开,由企业或单位自主定价
1、市直单位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
2、政府投资兴办的农贸市场摊位租赁费;
3、成立有业主代表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4、城镇中小学校已实行招标采购的学生校服收费。
三、下列价格收费项目下放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1、县域内管道燃气相关服务价格和供热价格;
2、县域内电力工程建设、改造、维护的设备价格及安装维护费用;
3、县域内站务、港务和出租车企业服务收费;
4、县域内城乡供水价格;
5、县域内城镇供水管网安装建设收费;
6、县域内三类价格以下(含三类)的医疗卫生机构特殊病房床位价格;
7、县域内电视收视及气象、环卫、殡葬等重要公用事业价格;
8、县域内各类公办学校学生公寓收费和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9、县域内短期培训收费标准;
10、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费;
11、县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
四、价格审批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法规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在价费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上级价格政策文件相冲突。
2、程序合法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在价费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政府定价的各项程序。凡需进行定价前成本监审的,依法依规进行成本监审;按规定需集体审议的,依程序进行集体审议;需要进行定价听证的,依法履行听证程序。
3、标准衔接原则。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要与周边区县市的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相衔接,并保持基本一致。
4、属地管辖原则。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价费行为及价费政策执行情况行使监管权。
五、工作要求
1、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监管,主动开展价格监测分析,督促搞好价格公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价格行为合法、有效。
2、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通知》制定的价费审批文件,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3、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费审批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制定的价格管理办法和具体价格水平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对于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管价文件规定审批价费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
4、省及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取消、放开、下放审批事项,按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所涉价费事项,涉及到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在定价时应会商相关部门,重要项目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常德市物价局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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