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价函〔2014〕27号 市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保障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4〕11号)和《常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放开和下放一批价格审批项目的通知》(常价综〔2014〕2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市城区住宅小区凡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依法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其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制定或调整,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合同予以确定。 二、对所有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落实;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协商决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规定对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有关优惠减免范围等,在醒目位置向小区业主公示,自觉接受广大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特此通知。 常德市物价局 2014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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