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经开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解决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按照省市关于开展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全区力量、集中时间对我区所有有排污行为的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综合评估,划分等级,建立台账。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关闭一批、停产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常德经开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委员陈帮辉任组长,环保分局局长邓洁任副组长,分局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环保分局,由蒋模华任主任,梅全民任联络员,负责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日常工作。
三、工作内容
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企业成熟一家、验收一家。
(一)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一是组织辖区内企业就环境污染隐患开展自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二是集中全区环保系统执法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排查企业,对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化工、焦化、医药等企业,对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对历史遗留废渣、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核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
2、企业原料使用情况。对主要原料的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采用合法的原料。检查原料堆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是否存在原料流失导致的环境风险。
3、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对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涉重金属企业循环水池防渗措施是否满足要求,水质是否达到回用标准,是否有循环水外溢外排超标行为。
4、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调查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环境风险隐患。检查企业是否位于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口聚集地等环境敏感区域。是否设置应急设施(如废水事故应急池、应急围堰等)。是否按《关于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实施、修订工作。
6、历史遗留及关闭企业遗留问题
检查区域内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渣;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隐患。
(二)建立台账,明确整治责任。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等级,对应不同问题等级具体明确“一企一策”整改意见、整改时限、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严重环境问题: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未搬迁、属于国家命令取缔淘汰、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上、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损坏、偷排直排、以及其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问题;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废物属危险废物的均划为严重环境问题。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划为潜在严重环境问题。
较大环境问题: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不正常运行、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3倍、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下、雨污分流不完善、“跑冒滴漏”严重、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无应急设施等问题划为较大环境问题。
一般环境问题: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排污口不规范、管理台账不规范、应急预案不按要求制定、备案等问题划为一般环境问题。
排查结束后,环保分局要将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排查结果按照《“一企一策”污染隐患整治台账表》要求填报,整治负责人签名。并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集中整治环境污染隐患
1、严厉整治。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一批、淘汰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一是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当地政府取缔关闭;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对所有的环境问题一律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对辖区内所有环境污染隐患的整治情况,要按照要求填写《各区县市环境污染隐患集中整治措施汇总表》。
2、督办落实。环保分局对企业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不按要求开展整治的企业提请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应取缔、关闭、停产的企业要按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电力公司等4部门《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严格验收。环保分局要加大对整治效果的监督,严格按照“一企一策”的整治要求进行验收。取缔关闭企业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关闭文书并拆除生产设备,消除遗留隐患;责令停产整治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工作组提出的各项整治要求。所有污染隐患企业必须在2014年11月底前通过整治验收,少数因为历史遗留或搬迁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的,要经环保部门批准,制定详细整治计划,明确时限,持续开展整治。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和污染隐患排查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4月)
1、企业自查阶段。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1月20日,环保分局组织辖区内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自查。2014年1月20日前企业将自查情况按附件1的要求报送环保分局。2014年1月,环保分局对企业自查和日常监管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辖区内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问题进行资料收集。
2、环保部门复查阶段。2014年1月至4月,环保分局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排查。一要对所确定的大排查重点企业进行复查,详细掌握辖区内企业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二要建立污染隐患台账,明确整治要求和责任人。2014年4月30日前,环保分局要将排查工作总结、信息公开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二)整治验收阶段(2014年5月-2014年11月)
2014年5月至11月,环保分局对辖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全面整治验收。2014年9月,市环保局将对各地整治验收情况开展督查。2014年11月15日前,环保分局要将整治工作总结、信息公开情况上报市环保局。自2014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工作组要将月工作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三)检查评估阶段(2014年12月)
2014年12月,市环保局领导带队分片对区排查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市、区通报。同时,迎接好市环保局对此次大排查整治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要高度重视隐患大排查工作,按照“谁监管、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排查整治。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将排查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部门、落实到领导。要集中监察、应急、污防、环评、固废、监测等部门力量,全力抓好本次大排查工作。环保分局必须对本级负责监管的所有企业开展排查整治,直接排查和现场复核企业数不得少于辖区内重点企业总数的50%。
(二)加强监测工作。排查监测要与监督性监测、重金属专项监测、例行监测等工作结合。对所有被排查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涉重金属企业的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具体监测技术和频次要求按照附件5《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监测技术指导意见》执行。
(三)加大信息公开。环保分局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在区网站上分阶段向社会公开排查整治情况。2014年4月30日前,公布大排查情况,2014年11月30日前,公布整治验收情况。区网站将适时公开全区大排查工作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环保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此次大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部署,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环保分局要相对集中领导骨干和执法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排查工作任务完成。对自查不力、不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重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企业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治不力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环保部门组织领导不力、相关工作人员排查不到位、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突出问题不报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要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促进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常德经济技开发区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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