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CDCR-2015-32006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 德 市 财 政 局
常 德 市 环 保 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价费〔2015〕28号
各区县市发改(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精神,结合我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常德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环保局
2015年6月29日
常德市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
一、在湘价费〔2003〕122号文件基础上,水污染物中新增锑、铊、钒三种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2kg、0.0005kg、0.02kg。
二、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它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三、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调整为1.2元。
四、其它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照湘价费〔2003〕12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实现依据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六、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要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及环保部环办〔2014〕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排污费。
七、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八、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九、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十、因电力调度导致发电机组负荷低,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氮氧化物排放值超过排放限值的,经省(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暂不执行超标加倍收费。
十一、各级发改(物价)、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工作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排污费征收情况的监察,严格按收费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应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6月30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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