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14〕98号
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4号)精神,以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4〕32号)的规定。现就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主要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具体见下表。
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
1、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出让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底价,其标准主要根据每吨或每千克主要污染物十年期治理成本确定,具体见下表。
2、排污单位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申购排污权,只有一个排污单位申购的,执行交易政府指导价;多个排污单位申购同一指标的,以交易政府指导价作为底价,通过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成交价,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交易政府指导价。
在省级储备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方式竞购排污权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
3、排污单位之间发生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由排污单位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政府指导价。
4、以市场交易方式购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十年内不需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十年之后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
三、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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