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文件精神,按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常价服[2015]54号)要求,决定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标准范围
此次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区域范围为:武陵区、鼎城区和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调整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两个标准,居民用水每吨从0.8元上调到0.95元,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每吨从0.8元上调到1.4元。
三、优惠政策措施
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低保户,每户每月免收5吨污水处理费。
四、新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统一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征收方式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常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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