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批前公示
为切实规范全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品位,保障全区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常德经济开发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予以批前公示,更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
2017年1月12日——2017年1月20日
三、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1、信件寄往“常德市规划局德山分局”,信封上请注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公示意见”。
2、拨打电话至常德市规划局德山分局
电 话:0736-7318053 0736-7311990
联系人:牟 涛 赵 斌
附:常德经济开发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私人住宅建设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发[2009]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经开区管辖范围内村(居)民自筹资金建设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
第三条 私人住宅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非规划居民点以及基本农田、高压走廊保护区、河湖生态保护区和公路保护区等控制区域建设。
第二章 私人住宅建设控制区域划分及管理
第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控制区域分为严控区和缓建区。
严控区范围:枉水河以东、沅江以南、二广高速公路以西、怀德路以北所围合的区域及该区域范围以外特定控制区域(康家吉规划码头区、肖家湖谢家湖规划湿地保护区、汉德大道中心线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特定控制区域以具体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
缓建区范围:经开区管辖范围内严控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石门桥集镇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
第五条 严控区村(居)民一律禁止新、改、扩建私人住宅,实行提前征拆安置。
第六条 严控区申请提前征拆安置条件及管理
(一)现居住平房,居住环境恶劣(常年严重积水、周边有重大污染源、自然灾损等),或房屋系危房的;
(二)多代挤居在同一房屋的,该房屋系危房的;
(三)房屋已成危房,无法居住,常年在外租住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的;
按(一)至(四)的排序进行申报,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优先,提前征拆安置一律采用公寓式安置。已安置或多处拥有住房的,不予受理申请。
第七条 严控区申请提前征拆安置程序
(一)每年五月和十月两次集中受理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社区)、镇(街)提出书面申请,镇(街)应会同区控制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办公室(简称控违拆违办)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现场踏勘、座谈,制作座谈记录并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要求该户周边10个以上村民户主签字,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控违拆违办。
(二)区控违拆违办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集中会审,原则每年集中会审两次并公布提前征拆安置时间,下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前征拆安置通知书》。征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入户开展提前征拆安置工作,自收到通知书三个月内安置,原征拆房屋及用地由征拆部门封闭管理。
(三)区监察审计局适时跟踪监管,对提前征拆安置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问责,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八条 缓建区镇(街)应组织编制村(居)民居住点规划,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经开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批准,并对批准的村(居)民居住点规划涉及规划编制、土地转用、配套建设等申报安排专项资金。
村(居)民私人住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确需占农用地建房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九条 缓建区私人住宅建设资格审查。村(居)民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镇(街)资格审查,国土部门审定出具建房资格认定意见。限时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一)拥有私人住宅需要改建的;
(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村(居)民无房户;
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三)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特殊情况的无房户。
第十条 缓建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四邻意见、建房资格认定意见(含户籍证明文件)、定位地形图、建设图纸、占农用地的转批文件等资料向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镇(街)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按规定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私人住宅建设应报住建部门施工监管。临近国(省)道、高压电力线、水渠,占用林地等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退让出安全距离,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一条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许可:
(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安置的;
(三)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四)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五)村(居)民异地修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六)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七)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八)经核实有弄虚作假和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镇(街)具体负责辖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含提前征拆安置)的日常管理;应加强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的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规划部门负责私人住宅建设规划行政许可和性质认定,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技术督查和批后监管。
国土部门负责私人住宅建设资格的审查和建设用地的审批、监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私人住宅建设中镇(街)移送违法建设案件的及时处置。
区控违拆违办负责提前征拆安置的组织审查工作;负责私人住宅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的督导与考核;制定阶段性预控预防方案;组织重大案件的查处与问责。
住建、公安、监察等部门负责私人住宅建设全过程的稳控和督查;打击非法牟利,阻碍执法和扰乱社会公平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私人住宅新、改、扩建的,或未按照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由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批准私人住宅建设的,其审批无效,并追究审批者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村(居)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非法买卖宅基地、包庇参与违法建设、非法牟利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提前征拆安置工作上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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