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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全区食品经营者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常德经开区 2018-02-01 17:36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为进一步落实全区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规范食品经营者行为,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全区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者,机关单位食堂、学校食堂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户,餐饮服务经营户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请按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于2018年4月1日前到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

二、凡《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超期的,请持原证前来办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把准入关口,认真审核许可申请材料,严格按照审查规范要求对其硬件设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并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四、2018年4月1日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将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者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或超范围、超有效期经营,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特此公告。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