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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经开区扶贫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常德经开区 2018-05-17 09:27 字体:【

各镇街:

现将《常德经开区扶贫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经开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常德经开区扶贫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扶贫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促进扶贫项目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扶办联〔2018〕1号)和《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扶领办发〔2018〕10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其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类、产业发展类、社会事业类及其他与脱贫攻坚目标相关的到村到户项目。

第三条 扶贫项目库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以经开区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与行业部门规划相衔接,补齐脱贫攻坚短板。

(二)精准施策。找准问题和差距,结合地方实际和资源禀赋,因村因户因人施策,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三)群众参与。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广泛征求贫困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激发内生动力。

(四)统筹协调。注重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政府引领和市场机制作用,立足当前,注重长远,确保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

第四条 项目入库主要流程是:项目申请、项目审核、项目入库。

第五条 项目入库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六条 区扶贫项目库是各镇街年度实施项目的来源库。项目库建设规模由各镇街根据本地年度脱贫任务和资金计划数量、资源稟赋合理确定。原则上,未纳入扶贫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确需安排的,应按照程序完成项目申报、审核、上报,经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入库,再安排资金、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七条 项目申请工作原则上由村、镇街负责。

第八条 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与脱贫攻坚规划、行业部门规划相衔接。

(二)具有扶贫功能和脱贫效益,满足市场和贫困户需求,对贫困群众实现脱贫具有较强的带动力。

第九条 申请项目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核。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实施主体、征信记录,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带动及方式方法,项目预期收益及分配方式和研究项目会议资料、公示公告资料等。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条 镇(街道)收到村级申报的项目后,及时召开镇(街道)党(工)委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时要重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与脱贫目标的匹配度。审核通过的项目公示10天,确定无异议后,及时上报区扶贫部门汇总。

第十一条 区扶贫部门按照镇街上报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绩效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项目入库

第十二条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经过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统筹平衡和审查,确定拟入库项目,及时公示公告,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拟入库项目实行分级公示,区一级通过区管委网站公示全区拟入库项目,乡镇一级通过公示栏公示本乡镇拟入库项目,村一级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公示本村拟入库项目。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区扶贫办将项目直接纳入项目库。

第十五条 跨村、跨镇(街)扶贫项目分别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管委统一规划,按照申报程序确定,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但又必须要实施的项目,按照程序必须进行入库。

第五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由区扶贫办牵头,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到位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入库工作。每年3月底前对项目库进行一次更新。

(一)实施完成的项目要调整出库。

(二)新项目按申报程序确定后补充到项目库。

(三)无法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

(四)其他需要清理出项目库的项目要及时清理出库。

第十七条   区扶贫办在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财政的意见后,根据项目资金计划,项目轻重缓急,分批次确定当年要实施的项目,上报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个季度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入库项目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绩效理念融入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对于项目进展缓慢、资金没有充分发挥效益的项目要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启动约谈、批评教育等问责追责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镇街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