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暂行办法》
《常德市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规范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
(二)引进、培养和使用并重原则;
(三)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配置原则。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是指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先进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烟草、食品、纺织、林纸等传统产业所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应用型和关键领域的国内外高端技术人才、高层管理人才和高级金融人才(以下简称“三高”人才),以及由“三高”人才率领的创新专业研发和管理团队;
(三)省(部)级以上优秀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六)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七)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人才或团队;
(八)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应用型的,能够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坚持市场化配置,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
第六条 对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可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商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月薪制或年薪制。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实行技术入股、智力入股、资金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方式,收入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七条 对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对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予以经费支持: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下同)正式合同的,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拨付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给用人单位,用于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补助费和事业启动资金,其中安家补助费不低于30%。用人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经费支持标准,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项规定条件,未享受本条(一)项规定待遇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实际在我市工作时间,每月发放10000元生活津贴;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项规定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下、二年以上(含二年,下同)正式合同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实际在我市工作时间,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3000元生活津贴。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项规定条件,且与企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合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分别发放6万元、5万元、4万元安家补助费,分三年发放到位。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项规定条件,且与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合同的,分别发放6万元、5万元安家补助费,分三年发放到位。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项规定条件,到企业直接从事科研、生产、经营,且与企业单位签订二年以上正式合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发放标准为:属第四条(四)项规定条件的,每月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各1000元;属第四条(五)项规定条件的,每月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各800元;属第四条(六)项规定条件的,每月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各500元。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最长发放期限为五年,每年核发一次。
(六)属于柔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未享受上述待遇的,可由专家认定委员会研究确定待遇,实行一事一议。
夫妻双方同为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按一方享受的最高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 引进到我市工作,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才,自引进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受益财政关系全额兑现奖励。
引进到我市工业企业工作,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除(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外的高层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万以上的,自引进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按受益财政关系兑现奖励。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优先安排。对引进人才携带的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对传统产业有重大升级作用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通过产业引导资金、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条 对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引进人才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认定后,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落户我市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优先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没有正式工作的,优先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协助安排其就业。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对引进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市“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享受相应的教育培训和业务资料补助费等待遇。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优先推荐为市级以上人才奖、科学技术奖和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候选人,优先申报评审和破格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引进人才,可随时办理引进手续,并实行人才自由流动政策。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由市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用。事业单位编制内引进专业对口、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可破格聘用。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确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由用人单位事先向编制和人事主管部门申报,经人事主管部门认定后,由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编制事宜。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市、县两级人才培养投入资金每年应与财政收入相应增长,事业单位每年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人才培养,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
鼓励和吸引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拓宽人才培训教育投资渠道。
第十五条 完善市“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培养措施。每年选派10名左右第一、二层次人选外出培训深造,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第一层次人选每人3万元、第二层次人选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培训经费补贴。加大对工程人选学习业务经费的投入,第一、二层次人选在担任工程人选期间,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1500元的业务资料补助费;第三层次人选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工程人选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业务资料补助费,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载体建设。加快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加速培养博士后人才资源,鼓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从市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中每年给予现有工作站科研经费1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研发和技术中心,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支持。支持企业以技术研发机构为依托,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区,制定相应吸引人才来园区创业政策。
第十七条 加大人才继续教育力度。围绕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举办高层次人才高级研修班,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常讲学交流。建立和完善中小微型企业家培养机制,组建企业人才沙龙,定期开展学习交流。
第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职培养各类人才,不断提升人才的素质和水平。对我市事业单位现有人才中通过培训深造新取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回原单位工作不少于三年服务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万元。对我市工业企业现有人才中拥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者通过培训深造新取得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参照人才引进政策的相关标准发放生活津贴。
鼓励各系统、各行业和企业组织各种中短期培训,选送优秀人才到国(境)内外培训或到发达地区或企业跟班学习、挂职锻炼。
第十九条 实施“名师名家”培养工程。每三年开展一次常德市“名师名家”评选活动,每次评选30名左右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突出贡献的专家、行家、能人和专业领军人物作为常德市“名师名家”,由市人民政府每人每年发放生活津贴6000元。最长发放期限为三年,每年核发一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人才使用
第二十条 实行区域内人才资源共享。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不损害本单位或他人利益前提下,经本单位许可,到市内其他单位兼职(聘职),参与技术开发研究,兼职(聘职)收入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人才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或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五年内保留档案工资,参加正常晋档晋级,创业期间享受现行相关优惠政策。五年期满后,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锻炼。对通过科技特派员、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医生晋升职称前下乡锻炼、星火“12396”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等载体,到农村基层和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以及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决策咨询和参政议政作用。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作为决策参考,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优先推荐符合条件且个人有意愿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建立和完善激励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人才选拔使用机制,保护好各类人才在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权益,充分发挥现有人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快人才市场建设。办好人才市场,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完善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加快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设,不断扩充入库人选。建立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重大人才活动、人才政策信息和急需人才专业目录,提供创新成果交流、继续教育、技术成果交易、投融资和技术支持等服务。成立高端人才俱乐部,促进高端人才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专家的联系与服务。完善市级领导联系专家制度,充分听取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专家慰问、休假疗养制度,定期开展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工作,建立专家健康档案,开展专家健康管理,开通专家看病就医“绿色通道”。
第二十七条 设立专家认定委员会。专家认定委员会由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聘请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高层次人才范围对象,对引进人才和现有优秀人才资格进行认定,为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咨询建议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人才评价考核机制。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分层次、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各类人才的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工资、续聘职务、评定职称、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加强人才工作督促检查。将人才工作纳入区县(市)绩效评估和市直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加大人才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市人才工作的优惠政策和各类人才的优秀事迹、突出贡献等,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资金保障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提高。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表彰奖励等工作,专款专用。
对本办法第七条(四)项规定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费和第十八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在职人才培养的一次性经费补助,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50%,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各区县(市)要加大对人才开发的投入和引导力度,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每年应按一定比例相应增长。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开发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健全人才激励机制。
(一)完善“常德市优秀专家”等优秀人才评选奖励制度,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予以奖励倾斜。对具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创新项目和个人,根据《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重奖。
(二)设立人才工作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人才发挥作用明显、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双方权益、违约责任等。引进人才违约的,应将已享受本办法的各项待遇,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比例返还;用人单位在职培养的人才违约的,应全额返还所补助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市)、市直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本办法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市原有人才政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常德市“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细则
2014年3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有力地服务新常德新创业,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关于全面贯彻好干部标准建立“相马、赛马、惜马”机制 强化干事创业用人导向的意见》(常发〔2013〕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个一”人才工程是指力争在5年内,在我市“1115”工程企业及部分来势好、发展快的骨干企业(年产值在1亿以上,税收在1000万以上,产值年增长率在20%以上,税收年增长率在10%以上)中新建1个以上国家级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10个以上省级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全市引进100名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引进1000名以上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的人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按本实施细则对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的补助和奖励由市人民政府承担;按本实施细则所引进人才的政策兑现经费,按引进人才的所在区域,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
第二章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条明确目标。5年内,重点依托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创建国家级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依托17家企业创建省级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责任单位、依托企业和申报平台类型见《常德市建设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责任表》(附件1)。
第五条落实责任。每个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的创建工作以依托企业为主体,与平台审批部门相对应的市级相关部门为责任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为责任人,每个依托企业原则上只确定一家负责部门。责任单位指导企业做好平台建设工作,并加强对上联络。
第六条促进发展。依托企业要通过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大力促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技术创新能力,积极申报专利,发展领先产品,推动科技资源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企业迅速发展。
第七条对新建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一奖一补三优”的扶持政策。
㈠资金奖励。
1.对新建国家级、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的“1115”工程企业及骨干企业,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经费配套补助,分别给予企业法人8万元、5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企业分管负责人5万元、3万元奖励;
2.对新建国家级、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的其他企业,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配套补助;
3.对新建国家级、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事业单位,资金奖励比照前述第二款标准执行。
㈡设备补助。
1. 新建国家级、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的“1115”工程企业及骨干企业一年内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在市科技经费中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配套补助。
2. 新建国家级、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的其他企业一年内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在市科技经费中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配套补助。
3. 对新建国家级、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的事业单位一年内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设备补助比照前述第二款标准执行。
㈢政策优惠。依托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并优先向上呈报;对依托企业的人才优先开展培训,每年组织相关培训或吸纳参加上级相关培训1次以上;优先对依托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第八条资金扶持程序。
㈠资金奖励。
1.上级审批部门对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批准后,由依托企业向责任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填写《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单位及个人申报表》。
2.责任单位对申报事项进行初审后,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决策。
3.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由市财政将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依托企业。依托企业新建同级别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不再重复奖励和补助。
㈡设备补助。
1.在上级审批部门对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批准的一年之内,依托企业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后,向市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填写《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设备补助申报表》。
2.市科技局对依托企业的研发设备购买情况进行核实审批后,按市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要求,由市财政将科技经费直接拨付至依托企业。依托企业新建同级别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不再重复补助。
第九条新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企业、企业法人及其分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以奖励和补助。
㈠依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5.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6.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7.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㈡依托企业法人及其分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申报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㈠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㈡省(部)级以上优秀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
㈢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㈣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㈤教育、卫生等领域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此类对象需用人单位将引才需求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引进方式。
㈠责任引进。对我市部分市管事业单位、企业和省属单位下达5年内引进100名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的责任指标。具体责任单位及数量分配见《常德市2014—2018年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任务分解责任表》(附件2)。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责任单位的引才工作实行考核责任制。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引才计划,将任务细化到相关单位,明确责任人和相关措施。
㈡鼓励引进。鼓励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采取调动、录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岗位编制。
㈠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一)至(二)类人才,原则上不受单位性质和编制限制。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直接增加编制,实行编制专项管理;引进到事业单位的,其职称聘用可以申请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㈡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三) 至(四)类人才,在单位出现空缺编制时,优先解决其编制。
第十三条 实行财政奖补。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一)至(四)类人才,且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不含技术入股、承包经营、项目合作和咨询顾问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工作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后,除享受《常德市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暂行办法》(常委〔2011〕31号)文件规定的安家补助、事业启动资金、住房和生活等补贴之外,可分别获得同级财政发放的20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专项补助,分三年补助到位。
第十四条 解决子女就学。对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一)至(二)类人才的子女,由市教育局根据引进人才的意愿,妥善满足其就学需求。
第十五条妥善安排家属就业。对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一)至(二)类人才的随调配偶,其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置,由市人社局原则上按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所从事专业岗位进行对口安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收。对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三)至(五)类人才的随调配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配偶暂无工作的,由市人社局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服务。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一)至(二)类人才分别享受常德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一级和二级服务,为其办理医疗保健卡,可在定点医院享受免挂号费、绿色通道等优先医疗服务;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服务。根据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一)至(四)类人才的意愿,协助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章引进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
第十八条市直单位组织考录(聘)。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集中考聘。每年选取部分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技术性强的市直事业单位岗位,集中考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毕业,下同)的人才。
1.公开考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公开考试,一般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经体检、考察、公示后,市人社局综合情况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引进计划名额原则上不得空缺。
2.后续培养。建立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信息库,作为后备青年人才进行储备。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培训深造。
(二)优先考录(聘)。鼓励各市直单位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优先招录(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
1.专业设置上对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补录过程中,递补对象为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的,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应予以补录。
3. 选择部分岗位专门招录(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在每年度公务员招考中,选择不低于5%比例的职位招录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并逐年扩大比例。在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明确不少于25%的职位用于招考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
(三)直接考聘。在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中,应聘者达不到最低开考比例的,可直接将符合岗位条件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作为拟聘对象。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聘者进行考试,用人单位进行适岗能力考察,通过的可直接聘用。
第十九条督促考录(聘)。对各区县(市)下达每年引进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的责任指标,督促各区县(市)通过各种招录(聘)渠道引进人才。具体数量要求见《常德市2014—2018年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任务分解责任表》(附件2)。
第二十条鼓励考录(聘)。鼓励本市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通过调动、录用等方式引进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引才工作突出的单位优先推荐为“人才工作奖”先进单位。
第二十一条绩效挂钩。将区县(市)和市直单位的引才定量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未按《常德市2014—2018年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任务分解责任表》(附件2)的要求完成引才定量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在当年绩效评估中扣分。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常德市“四个一”人才工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委组织部牵头实施。市委编委办负责市直及指导区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的编制安排;市人社局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招录(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平台建设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国家级及对口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平台建设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对口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平台建设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教师的招考工作,协助做好从部分重点大学集中招录(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的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市直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的招考工作,协助做好从部分重点大学集中招录(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整个工程涉及经费的监管和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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