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瞪羚企业扶持办法
为提高园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增长快速,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进一步壮大我区经济总量,优化我区经济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增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从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成长型企业。
第二条 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1.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我区,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2.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3.拥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队伍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总额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平均值,经认定确实属于成长型好或创新性强的企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4.年销售收入区间在500-2000万元,年销售有一定的增长,通过1-3年的努力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5.年销售收入区间在2000-10000万元,年销售有一定的增长,通过1-3年的努力达到亿元以上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认定程序
1.申报。每年3月底前受理企业申报瞪羚企业的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由产业发展局受理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材料,会同财政局、监察审计局等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审核。初审意见报分管产业领导审批通过。
第四条 被认定的瞪羚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资金扶持。瞪羚企业可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贴息补贴。贴息额度为银行贷款利息和德诚担保公司担保费之和,单个企业贷款贴息期限为2年,单个企业当年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金融扶持。瞪羚企业通过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优先获得银行贷款。
3.产业基金扶持。瞪羚企业可获得经开区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
4.公租房补贴。瞪羚企业租用区内公租房用于员工住宿的,按3元/㎡/月给予补贴。
第五条 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及时予以摘牌。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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