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根据《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4年常德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常环发〔2014〕17号),结合我区环境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所有具有排污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依法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执法检查,并使之常态化,为此,特制定2014年全区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有计划”执法,即相对明确环境执法的层级责任,执法频次、执法范围,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全覆盖”执法,即根据层级责任和网格化管理,将全区所有排污单位纳入执法范围,不留空档、不留死角;“规范化”执法,即按照市环保局统一规范的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为标准。通过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环境执法检查,进一步明晰环保部门层级执法责任,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和执法,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责任到人、网格监管”原则,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划分,承担相应的执法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环保部门承担辖区内直管企业直接执法管理责任,同时承担辖区内由省、市环保部门监管企业的配合监管责任。环保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和检查重点。
执法管理及现场检查对象按照监管类型分为一般污染源企业、自然生态类、新改扩建设类、危险废物类、核与辐射类等5大类,各类对象检查职责分工如下:
(一)一般污染源企业监管责任分工
一般污染源企业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核与辐射除外)。环保部门要将检查对象按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将一般污染源企业划分A、B、C、D四处等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及监管规定见附件2。
一般污染源现场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收费、谁监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环保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按规定频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适时开展突击检查、监测。
(二)自然生态项目监管责任分工
自然生态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职责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2.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3.对中央财政、省财政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三)新改扩建设类项目监管责任分工
新改扩建设项目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环保部门审批未“三同时”验收的所有新改扩项目(包括建设期和试生产期)。监管责任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国家和省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2.对市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3.对区本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危险废物类项目监管责任分工
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五)核与辐射类项目监管责任分工
核与辐射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及核工业企业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监管责任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使用Ⅳ、Ⅴ类放射源,伴生放射性生产单位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2.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现场检查按照市环保局的规定执行;3.协助市环保局开展现场检查。
三、检查重点及工作要求
(一)现场检查重点及要求
1、一般污染源企业检查重点及要求
(1)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每次检查必须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3)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要求,切实加强监察监测联动,联合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及时向监测站了解超标排污信息。
(4)现场监察要有明确的监察结论,并依法提出拟处理意见和要求。
2、自然生态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工矿企业、人类活动情况。
(2)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检查是否依法环评并获得批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并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减排要求。
(3)每次检查必须填写《自然生态类现场检查记录》
3、新改扩建设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1)环评制度落实情况。初次检查时,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再次检查时,应注明“首次检查时已对企业的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本次不再检查。
(2)项目建设情况。环评批复及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情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主要污染物处理单元构筑物建设进度,治污设备安装等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以新带老项目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区域替代任务项目替代情况。
(3)项目试生产情况。申请试生产和试生产批复情况;试生产环保核查后下发整改通知落实情况;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参数、单位耗电量、单位加药量及生产附属物情况等;污染物排放情况: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4)项目验收情况。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1)查经营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2)查规章制度。是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是否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是否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3)查转移。查看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查贮存设施、标识标牌。查看贮存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5、核与辐射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1)是否按照环保法规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是否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工作。是否依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送贮、异地使用审批或备案手续。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和射线装置台账并账物相符。
(2)是否建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与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以及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名册和培训、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体检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制订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并实施。环保部门历年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放射性工作场所分区管理情况。放射性物料、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是否得到安全管理和控制。个人辐射防护措施及紧急应急措施是否到位和有效。放射性废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情况。
(4)每次检查必须编制检查文件,填写核与辐射现场检查记录和危险废物现场检查等相关表格,并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全面监管系统。
(二)执法要求
1、依法依程序检查。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环境现场执法监察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并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工作,必须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规范执法文书。每次执法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文书,所有执法文书要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格式〉的通知》执行。所有文书必须建档保存,逐步建立健全辖区内环境监管“一执行对象一档”数据信息库。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采样监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3、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依规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1)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政府取缔关闭。
(2)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的,不按规定转移、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一律依法立案查处。
(3)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湘环发〔2012〕19号)相关要求实施停电、断电。
(4)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提请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4、跟踪落实整改。对所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已经作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均纳入本级后督察案件实施管理,建立“谁检查、谁跟踪落实到位”的责任机制,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有关要求跟踪督办,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要按时将处罚情况填报到环保部12369网站《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和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将查处的违法问题和处理情况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体联动。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将其列入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后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保障。环保部门要着重解决执法检查人员、装备、车辆、经费不足等问题,要及时向经开区管委会报告,争取支持;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与交流,通过主办培训班、召开案情分析会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平执法,并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强协调配合,改进监管服务。环保部门要搞好计划执法与属地监管责任的衔接,建立执法监管信息通报机制,环保部门同一月内原则上不再对同一执法对象就同一事项实施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监管到位。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开展工作,确保检查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检查中发现问题凡需报请经开区管委会处理、通报经开区相关部门、请示市环保局或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报告、请示、通报和移送。对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落实执法计划不到位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群体性事件或赴京赴省上访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环保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支持环保部门依法监督执法,不及时依法答复处理环保部门报请和通报的有关环保问题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可采取向经开区管委会报告、向社会通报和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直至通报监察部门启动行政问责。对出色完成执法工作计划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奖励、表彰。
附件: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及监管规定
附件:
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
一、类别划分
按污染源的排污量及类型、毒性危害程度、所处地理位置、特征污染物、守法情况、信访投诉、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各县区市环保部门均要按照环境管理的需要,综合分析,通过筛选,将一般污染源企业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等级划分按照从严原则(即划分等级不重叠,如划分A级的,不划分B、C、D级,依此类推,划分原则(方法)如下:
A类:辖区内所有在环保部下发的《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简称《名单》)中企业;《名单》之外的所有涉重金属、涉危险化学品、冶炼、火电、化工(石化)、电镀、制浆及造纸、印染、麻纺、制革、水泥制造(仅有粉磨站除外)、焦化行业企业;自备火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厂等;信用评价为环境风险、环境不良企业;上一年度内因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群众重复赴省、赴京上防投诉举报企业。
B类:辖区内除A类企业以外的医院、化工类科研机构、医药、食品、农产品加工、采矿(选矿)、玻璃、陶瓷、建材、电子废弃物拆解、水泥粉磨站等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合格企业;上年度内被环保部门下达过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命令的企业;赴市级上访或反复投诉企业。
C类:辖区内机械加工、无生产废水、废气排放的纺织、包装、木材加工、轻工;学校和城区内污水未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第三产业;信用等级评定为诚信企业;有过违法行为的企业;有群众投诉的企业。
D类:辖区内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的城区第三产业;其他污染源企业。
以上未涉及的污染源参照该划分原则(方法)进行分类。 二、监管规定
1、现场监察方面。按照监管需要,环保部对A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月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B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季度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C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半年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D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年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
2、监督性监测方面。对国控名单中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以外的涉重金属企业,市环保局按照不低于“每两月监督性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对非重金属企业,市环保局按照不低于“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对A类企业中的非国控企业,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一次”;B类企业,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半年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C类企业,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年至少监测一次;D类企业,环保部门按工作需求开展监测。
监测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支持、配合上级或同级环境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信访纠纷监测,确保监管工作按要求进行。
3、其他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严于市环保局要求的监管频次计划;要严格按照监管频次计划要求予以落实,落实情况将作为“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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