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常德市公安局执法协作机制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公安局(分局)、常德经济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公安局(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保障民生,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安全,进一步强化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司法保障,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加强信息建设和协作机制建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省、市各级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环境执法协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成立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常德市公安局执法协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丁指南和常德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彭进共同担任,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张明军、监察支队支队长赵晋弘、法制科科长田伟志、常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蒋中秋、法制支队支队长郭建军、各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局长、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局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常德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支队长赵晋弘兼任办公室主任,常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邬光远任副主任,双方单位各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各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分)局按要求对接成立相应的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二、工作方式
(一)建立协作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通报和总结环境执法协作工作的开展情况,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本市范围内掌握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可能被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和刑事的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部署及开展各类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参加人员为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各成员,会议由执法协作联合办公室牵头组织,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共同承办,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和通过的事项,由执法协作联合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到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和环境保护局(分局),同时抄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区县市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建立以联络员为核心的联络制度。为了进一步强化环保公安部门的日常联系,加大公安部门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提前介入力度,有效解决环保部门遭遇暴力抗法等问题,市公安局与市环境保护局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及时交换相关信息,共同处理各类涉嫌违反治安和刑事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区县市公安局(分局)和环境保护局也要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并建立相应的联络制度。
(三)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制度。为进一步加大对恶性环境违法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在对涉嫌违反刑事犯罪案件和案情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查处时,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制度,对案件的调查、案卷制作等进行专门会商。会议由相关部门向联合办公室提议,由执法协作联合办公室牵头组织,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共同承办,并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处理,结案后双方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
三、工作内容
(一)建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市县两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和执法特点相互学习,相互指导,共同研究,努力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和证据质量,实现信息全面共享。两个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动态、共同分析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对策和机制。
(二)强化办案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一是案件移送到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可能被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和刑事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对于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环境保护局查处。二是协同查处到位。环境保护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暴力抗法、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生命安全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派员配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配合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犯罪案件时,需要依法提请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检验、鉴定、认定等工作的,环境保护局应当积极履责,并在其专业领域给予公安机关必要的支持与协助。三是打击处理到位。公安机关对环境保护局通报的明显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立案侦查,并及时向环境保护局反馈相关信息。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常德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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