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经营管理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资源,净化城市空间,规范我区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建设经营管理,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现拟将《常德经开区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经营管理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长为7日,自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12日结束,征求意见方式主要采取电话、网络征集、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为便于联系沟通,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冯家凯
联系单位:常德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电 话:0736-7326312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资源,净化城市空间,规范我区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建设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弱电管网是指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国防光缆、城市安防等弱电缆线,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布设埋入地下的共同管网。
第三条 凡在本辖区内实施的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弱电共沟、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建设单位,并授权投资建设单位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全面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规划建设要符合城乡规划,新建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应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已建有弱电管线的城市道路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弱电共沟的原则有计划地实施改造。纳入改造计划或者已经实施地下弱电管网的道路,不再审批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单建项目。
第六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按照标准预留管线,作为政府战略储备资源,其产权归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由投资建设单位管理,建设费用由投资建设单位计入管网建设成本。
第七条 投资建设单位根据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地下弱电管网的统筹规划、布局审查、综合协调,负责本辖区地下弱电管网的建设和运营。区建管局、规划局、产发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各弱电管线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地下弱电管网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本辖区新建建筑物内的弱电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弱电管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第九条 原架空弱电缆线入地的改造工程结合旧城改造工作逐步实施;新修道路工程、新建小区、城市新区禁止架设空中弱电缆线。原有架空线路已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一律废除,且不予补偿。
第十条 各弱电管线使用单位根据各自需要编制城市地下弱电管网使用计划,并及时申报,由投资建设单位一并纳入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新建、改建的地下弱电管网实行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发挥地下管线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要严格实行监理和建设分离制度。工程使用的管材和铺设工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管道容量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材料,区建设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资料及相关文件报区建设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投资建设单位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各弱电管线使用单位提供出租及日常维护管理等服务。地下弱电管网的出租及日常维护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方案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为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对政府公益性管线不收费,但政府应向投资建设单位支付一次性投入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成后,未出租的地下弱电管网设施(含井盖等)的日常维护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已出租的地下弱电管网设施(含井盖等)的日常维护按投资建设单位与各弱电管线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协议不明确的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城市地下弱电管网损坏或需重修、迁移的,相关费用由投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本辖区内的弱电线路迁改工程由投资建设单位实施,迁改费用按财政评审中心的决算结果下浮20%后,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原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弱电管道全部交由投资建设单位纳入市场运作管理。为弥补原产权单位的损失,原产权单位已敷设的线路免交二年的管道租用费和维护费。免交时间从该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属承建或管线使用单位违规建设的,按违规建设处置,其建筑物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弱电管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一九年 月 日起施行。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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