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沅水片区棚改项目四期(原常德市金属回收公司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临沅水片区棚改项目四期(原常德市金属回收公司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常政征公告〔2019〕2-4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常德市人民政府已作出临沅水片区棚改项目四期(原常德市金属回收公司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常政征决〔2019〕2-4号)。现将征收决定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临沅水片区棚改项目四期(原常德市金属回收公司及周边地块)。
二、征收范围: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山一品小区以东、秀峰苑小区以南、德山大道以西、玫瑰大酒店以北的围合区域范围内所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办公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房屋征收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沅水片区棚改项目四期(原常德市金属回收公司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
附件2:临沅水片区棚改项目四期(原常德市金属回收公司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9年9月25日
附件1
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临沅水片区棚改项目四期(原常德市金属回收公司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
常政征决〔2019〕2-4号
临沅水片区棚改项目四期(原常德市金属回收公司及周边地块)内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所有权人:
临沅水片区棚改项目四期(原常德市金属回收公司及周边地块)属于公益项目,对该项目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现常德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一、对临沅水片区棚改项目四期(原常德市金属回收公司及周边地块)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并依法进行补偿。
二、房屋征收标的物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山一品小区以东、秀峰苑小区以南、德山大道以西、玫瑰大酒店以北的围合区域规划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征收具体范围详见规划蓝线图,被征收人为征收标的物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部门为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办公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
五、本次的征收补偿方案详见《临沅水片区棚改项目四期(原常德市金属回收公司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被征收人必须服从项目建设需要,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要求,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存在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情形的,常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2019年9月25日
附件2
临沅水片区棚改项目四期(原常德市金属回收公司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全面推进临沅水片区棚改项目四期(原常德市金属回收公司及周边地块)工作,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2014]第268号);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0号);
5.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30天(以房屋主体评估报告送达之日为起始日)。
三、征收补偿对象
房屋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房一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套房屋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计算。所有权人有争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内容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政策,合理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常德市人民政府将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一次性征收补偿,不另对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以产权证登记面积(或房屋产权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补偿价格。
3.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按40㎡建筑面积计算补偿金额。但被征收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城区内有住房且建筑面积合并计算面积超过40㎡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4.自建房屋补偿。经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认定后,市城区征收1998年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原则上可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100%予以货币补偿。市城区征收1998年至2005年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60%予以货币补偿;未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市城区2005年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适当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并由常德市人民政府委托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城管、规划等部门强制拆除。
5.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参照常德市物价、房管部门联合发布的房屋装饰装修价格信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住宅及非住宅改作经营门店的补偿标准按《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7.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2000元/次计算。
8.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
9.在本方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奖励和补助:
①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一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按10%给予奖励。
②提前搬迁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以上、70㎡(含7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但非住宅房屋主体建筑物面积在2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主体建筑评估价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1%,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一个月以上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主体建筑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
③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房屋征收部门将该项目内住户以楼栋为一个片区,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腾房搬迁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
④住房困难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以下(含70㎡),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征收改造范围以外市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万元住房困难补助。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实行“征一还一”的办法。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含40㎡)以下户型,不足40㎡按40㎡给予补偿安置。
1.房屋产权调换地点及户型: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期房安置。①房屋产权调换地点:高层安置房屋位于“蓮池新城”小区范围内。②房屋产权调换户型:高层房屋的户型为建筑面积约70㎡、100㎡、120㎡、137㎡四种户型。
2.产权调换高层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差价结算方式:
选定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原则上为有证房屋面积,无证房屋由征收部门确认后方可参照有证面积对待)10㎡以下(含10㎡)按建造成本价格2280元/㎡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以上面积按4800元/㎡(不含楼层差价)进行结算。高层安置房的配置标准为普通商品房(毛坯房)交房标准。
(1)房屋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或木结构,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0元/㎡的标准找补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50元/㎡的结构差价。甲乙双方房屋结算差价明细见附表。
(2)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无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的公摊面积。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有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的公摊面积。
(3)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最终以产权部门或者测绘部门核定的为准。如产权调换房屋最终核定面积与安置协议确定的面积存在差异的,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自建房屋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提前搬迁奖励、整体配合奖、搬迁费等按本方案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4.住宅及非住宅改作经营门店的补偿标准按《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有关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安置房楼层安置原则 产权调换安置房以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为楼层安置原则。 6.安置房入住程序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安置房差价款后再领取新房钥匙。
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提供以下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原件;
3.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核实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
八、其他
本方案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办公室与德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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