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疫情期间减免部分国有资产出租租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根据《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常政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减免部分国有资产出租租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减免标准。根据资产出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减免,其中2020年2月免收租金,2020年3月、2020年4月减半收取租金。租金按年收取的,换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未签订资产出租合同的,资产出租单位按原合同标准实行减免。
三、减免方式。2020年2月至4月租金未收取的,资产出租单位按规定实行减免后收取。2020年2月至4月租金已收取的,资产出租单位按减免金额返还给承租企业。出租资产按合同约定属于装修期间免收租金的,装修期顺延2个月。
四、减免程序。由承租企业向资产出租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出租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中小微企业承租其他国有资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常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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