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常经开市监听告字[2021]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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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明泰鞋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1年9月6日,市民(东莞台联包装有限公司)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常德市明泰鞋业有限公司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你单位系本局核准登记的企业,2013年3月与湖南铭裕无纺布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莞工业园9栋3-4层厂房(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崇德居委会德山大道333号),从事鞋类产品生产销售活动,房屋租赁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你单位被举报后,我局调查发现,你单位已于2020年1月停产,2020年12月搬离,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只缴纳至2019年11月。截至案发时止,你单位未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由此证实你单位自行停业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照片、《房屋续租合同书》复印件、湖南铭裕无纺布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无法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本局通过国家级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通知公告栏)和本局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要求,应当在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联系人:黄晓辉 鲁小刚
联系电话: 0736-7328507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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