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暖社保•每周一课】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且不配合调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且不配合调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社会保险费用、待遇,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查证核实。经查证核实,不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及时恢复支付、补发或者结算;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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