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暖社保•每周一课】集体企业职工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若干工龄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人险〔1985〕258号)规定:“根据国家规定,县属集体单位职工一般不得再招为全民职工。但一九七九年以来,职工退休、退职,经地、市劳动部门批准,以顶指标照顾调入、招收进全民单位的,可将其在县属集体单位工作时间与顶指标调入、招收进全民单位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工作年限)。”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发〔1986〕38号)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及本人应按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湖南省劳动厅《关于省直管企业集体所有制职工补缴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湘劳〔1996〕336号)规定:“对在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以前,未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无论其前段的连续工龄长短,均应从198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198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前,单位及职工本人按照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其按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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