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暖社保•每周一课】服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待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人员,服刑期间不得领取待遇,服刑期间领取待遇的,按规定予以追回。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自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领取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服刑期满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缴费或补缴。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丧葬费补助金(已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规定申领。也不进行基础养老金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待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撤销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执行的,从撤销或收监之月起停止发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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