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现将《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4月25日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5号),结合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货币式安置三种安置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备房屋拆迁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以规划确认区域为准)以外的,可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的安置方式,规划区内不采取重建安置。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备房屋拆迁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入住公寓式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货币式安置是指具备房屋拆迁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第四条 选择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常政发〔2019〕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行公寓式安置的按优惠价购买。
选择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建的安置房,按多层均价1000元/㎡购买。因户型影响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多层1500元/㎡购买,每户最高不得超出40㎡。
选择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采购商品房用作安置房的,按照多层均价1200元/㎡(电梯房均价1350元/㎡)购买。因户型影响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多层1700元/㎡(电梯房1850元/㎡)购买,每户最高不得超出40㎡。
选择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每个安置资格享受40㎡的安置面积,购买公寓安置房后尚有剩余应安置面积的,可申请政府回购。被拆迁户自愿申请,经审查认定后以3300元/㎡的标准予以回购。
第六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每个安置资格享受40㎡的安置面积,以33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
第七条 安置资格的确定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享有安置资格:
1.被拆迁人房屋属于征地拆迁范围之内的合法建筑;
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被拆迁人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
4.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原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服刑人员,现户口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可认定为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
第八条 安置资格确定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拆迁户可增加一个安置资格:
1.被拆迁户子女未达法定婚龄,增加一个安置资格;
2.已生育一个子女(或原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被拆迁户,增加一个安置资格;
3.离异后未再婚但原配偶已婚的,增加一个安置资格;
4.失独家庭增加一个安置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拆迁户可增加二个安置资格:
1.子女已达法定婚龄,增加二个安置资格;
2.子女已婚未育的,且夫妻双方户口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个安置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安置资格:
1.原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现为现役军官或三级(含三级)以上士官;
2.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经组织和劳动人事部门录用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
3.户籍未迁出的外嫁女,其配偶方原籍地拥有集体土地上住宅或划定有宅基地的;
4.通过继承、赠送、购买获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房屋,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寄居、寄养、寄读等户口空挂的人员;
6.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前死亡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予以安置的人员。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特殊问题,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同时《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德管发〔2015〕2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