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及驻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1月25日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监管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确保城区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常德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地质勘探、基础开挖(主要指地下室开挖、7层及7层以上楼房基础开挖以及开挖后覆盖土层厚度小于6米的开挖)、桩基施工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相关建设项目”)。
第三条经开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为:沅水大堤以南枉水河至东风河段安全保护范围从堤防管理范围向垸内延伸1000米;沅水大堤以南东风河至新兴咀堤段安全保护范围从堤防管理范围向垸内延伸2000米;二牛岗至新兴咀间堤安全保护范围从堤防管理范围向垸内延伸500米;枉水河堤段安全保护范围从堤防管理范围向东延伸200米。
第四条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打井(含地温空调打井)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在经开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地质勘探、基础开挖、桩基施工等相关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落实必要的防洪补救工程措施。防洪补救工程主要包括地勘孔封堵和基础防渗加固处理等。
第五条沅水一线堤防及新兴小河间堤安全保护范围内相关建设项目的施工与其他堤防相关建设项目的施工由所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管。
第六条在项目用地规划阶段,规划、国土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时,对在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相关建设项目,须征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在相关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技施设计)中, 项目建设单位(即业主单位)应进行防洪补救工程专项设计,并将该设计及预算纳入主体工程一并上报审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与审查。
第八条在地质勘探、基础开挖动工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签订防洪保安责任书。
第九条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相关建设项目,必须在每年进入汛期之前完成地面以下基础工程及防洪补救工程。每年汛期禁止基础开挖,原则上不能进行地质勘探、桩基施工等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施工。
第十条防洪补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企业承担。质量监督由建设质监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进入汛期后,防洪补救工程未实施或未按要求实施到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主体工程停工、限期处理到位,必要时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防洪补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汛前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在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防洪补救工程,拒不实施或实施不到位的,依法承担由此引起的防洪保安方面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德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