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管发〔2021〕2号
目前正值高温炎热季节,在水库、山塘等危险水域游玩人员日渐增多,容易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极易引发溺水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好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就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到河流、湖泊、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和从事其它可能污染水体、引发溺水事故的下水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危险水域周边搭建临时更衣室、钓鱼凉棚等设施和非法从事与游泳、戏水有关的经营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设施,同时立即停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二、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禁止到河流、湖泊、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学校及学生家长要加强对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监护,严防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到河流、湖泊、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避免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
三、各镇(街道)、社区(村居)、有关部门、水库管理单位等要加大对所辖河流、湖泊、水库、山塘、水渠的管护,在河流、湖泊、水库、山塘、水渠入口或醒目位置设置水域管理责任牌和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各镇(街道)、社区(村居)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各单位要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对违规下水行为建立举报制度;各餐饮、住宿企业及农家乐要负责对消费者开展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应急、城管等部门要与各镇(街道)密切配合,加大对河流、湖泊、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违规游泳、戏水行为的联合执法力度。同时,文旅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辖区游泳场馆的安全监管。
四、对违反规定、不听劝导,擅自下水游泳、戏水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责任自负。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同时对屡次不听劝导、甚至干扰劝导的行为要予以治安处罚。对阻扰和干扰河流、湖泊、水库、山塘、水渠管理,破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水源或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及破坏防溺水责任牌、警示牌、防护栏、救生篙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群众、在校学生、未成年人自觉远离危险水域,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所在镇(街道)或村(居)举报在河流、湖泊、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的违规行为,对拨打举报电话(管委会值班室:0736-7308927,区教育管理中心:0736-2549111,区农业农村中心(水利):0736-7315317 、德山街道:0736-7309062、樟木桥街道:0736-7313209、石门桥镇:18670673531)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每起奖励100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