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第二批)

2023-02-03 17:09 来源:常德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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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有如下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常德市德山开健鲜鱼店销售的“淡水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21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销售的“淡水鲈鱼”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1月10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食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的淡水鲈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店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

  二、孙信枝-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洞庭北路居委会洞北市场内销售的“黄豆芽”、“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21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当事人外购的“黄豆芽”、“小米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1月10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黄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不符合《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小米椒的“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当事人采购的小米椒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该当事人采购的黄豆芽不符合公告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但该当事人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金会——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洞庭北路居委会(洞北市场内)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21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当事人外购的“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1月10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豇豆的“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该当事人采购的豇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当事人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德山风采超市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19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销售的“泥鳅”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1月10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食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超市销售的泥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超市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五、常德市多乐福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20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外购的“黄豆芽”、“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1月10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黄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不符合《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豇豆的“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公司采购的“黄豆芽”不符合公告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该公司采购的“豇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但该公司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六、德山亿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19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广场销售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1月10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食品“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广场销售的香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广场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广场免予行政处罚。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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