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第三批)

2023-04-07 11:51 来源:常德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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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有如下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常德市多乐福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月3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外购的“黄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月17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黄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不符合《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公司销售的黄豆芽不符合公告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但该公司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二、常德德厨家宴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饭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月10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使用的“饭碗”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德山亿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的“黄豆芽”、“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月5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广场外购的“黄豆芽”、“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月17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黄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不符合《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豇豆的“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该广场采购的黄豆芽不符合公告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该广场采购的豇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广场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广场免予行政处罚。

 

        四、德山风采超市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月3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外购的“绿豆芽”、“长豆角(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月17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绿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不符合《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长豆角(豇豆)的“乙酰甲胺磷”、“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超市采购的绿豆芽不符合公告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

        该超市采购的长豆角(豇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超市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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