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第四批)

2023-06-16 10:03 来源: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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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有如下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德山三毛蔬菜经销点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13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摊位外购的“长豆芽”、“芹菜”、“小米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3月30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长豆角的“倍硫磷”,芹菜、小米椒的“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摊位销售的长豆角、芹菜、小米椒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公司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摊位免予行政处罚。

二、德山亿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的“香蕉”、“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14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广场销售的“香蕉”、“小台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3月30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小台芒”的“吡唑醚菌酯”、“香蕉”的“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广场销售的“香蕉”、“小台芒”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广场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广场免予行政处罚。

三、德山鸿泰生活超市销售的“长豆角”、“贵妃芒”、“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14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销售的“长豆角”、“贵妃芒”、“螺丝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3月30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长豆角”的“倍硫磷”,“贵妃芒”、“螺丝椒”的“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超市采购的“长豆角”、“贵妃芒”、“螺丝椒”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超市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广场免予行政处罚。

四、德山世跃蔬菜销售点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13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摊位外购的“小米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3月30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该小米椒的“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摊位销售的小米椒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摊位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摊位免予行政处罚。

五、德山明阳蔬菜销售点销售的“大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13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摊位外购的“大红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3月30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该“大红椒”的“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摊位销售的“大红椒”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摊位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摊位免予行政处罚。

六、德山家贵蔬菜销售点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13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摊位外购的“芹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3月30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该“芹菜”的“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摊位销售的“芹菜”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摊位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摊位免予行政处罚。

七、湖南合利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合利佳”乳酸菌风味饮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17日,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渭源县彬诚小卖部外购的“合利佳”乳酸菌风味饮品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4月18日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酵母是常见的真菌,酵母超标原因可能是加工用原料受到污染,或者是产品存储、运输条件控制不当等引起的。我局接到案件线索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生产环境、卫生条件控制、产品原料、成品存储、产品包装等情况,均未发现可能导致酵母超标的原因。另该当事人生产企业分别委托致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两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同批次(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2日)该不合格产品(乳酸菌风味饮料)生产留样进行检测,酵母项目均合格。根据以上原因,不排除是运输、销售环节存储不当所致的可能性。综上,通过核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存在违法事实,该生产企业亦能提供该批次产品合格检验报告,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因此,我局依法对该行为不予立案。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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