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第五批)

2023-09-01 17:02 来源: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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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有如下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德山风采超市销售的“红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29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外购的“小米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6月25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该红尖椒的“噻虫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超市采购的“小米椒”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超市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二、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味蔬果超市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23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外购的“小米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6月19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该小米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超市销售的小米椒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且该超市采购食品或原料,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没有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但该超市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措施,排查原因,防止危害进一步发生,并且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超市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德山罗先胜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31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外购的“小台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6月25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该“小台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采购的“小台芒”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店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

四、德山每日优鲜商店销售的“青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23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店外购的“青长豆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6月19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该青长豆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商店采购的青长豆角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商店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商店免予行政处罚。 

五、常德市德山管氏炒货店销售的“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9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生产加工的“瓜子”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6月12日利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该“瓜子”的“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生产加工的该批次“瓜子”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且该店采购食品(生瓜子),未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但该店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措施,排查原因,防止危害进一步发生,并且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店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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