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第六批)

2023-12-29 15:40 来源: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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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有如下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红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洞庭北路居委会(洞北市场内)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1月13日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食品“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当事人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伍利娟——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洞庭北路居委会(洞北市场内)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21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0月24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食品“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当事人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范贤辉——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洞庭北路居委会(洞北市场内)销售的“白豆角(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9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当事人销售的“白豆角(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0月23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该“白豆角(豇豆)”的“倍硫磷”、“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当事人采购的“白豆角(豇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当事人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彭秋芬——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洞庭北路居委会(洞北市场内)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9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当事人销售的“老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0月23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该“老姜”的“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当事人采购的“老姜”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当事人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席先荣——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洞庭北路居委会(洞北市场内)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21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0月23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食品“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GB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毒死蜱≤0.02”,而该当事人外购的韭菜中“毒死蜱”项目为0.046,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而且该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虽然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是事发后,该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措施,排查原因,更换设施设备,更换供应商,主动加强食品安全责任,有主动防止危害进一步发生的积极一面,且该当事人销售金额较小,货值金额仅2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可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决定对该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500元。

六、段泽红——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洞庭北路居委会(洞北市场内)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9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0月23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食品“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当事人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七、张红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洞庭北路居委会(洞北市场内)销售的“绿豆芽”、“红线椒”、“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8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当事人外购的“绿豆芽”、“红线椒”、“芹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0月10日和2023年10月23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绿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不符合《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芹菜的“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红线椒中的“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当事人采购的绿豆芽不符合公告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该当事人采购的芹菜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该当事人采购的红线椒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但该当事人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八、候多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洞庭北路居委会(洞北市场内)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8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0月23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食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当事人销售的泥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且该当事人采购此批次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虽然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是事发后,该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措施,排查原因,更换设施设备,更换供应商,主动加强食品安全责任,有主动防止危害进一步发生的积极一面,且该当事人销售金额较小,货值金额仅1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可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决定对该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500元。

九、郑昭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洞庭北路居委会(洞北市场内)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8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0月23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食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当事人销售的泥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且该当事人采购此批次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虽然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是事发后,该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措施,排查原因,更换设施设备,更换供应商,主动加强食品安全责任,有主动防止危害进一步发生的积极一面,且该当事人销售金额较小,货值金额仅2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可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决定对该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500元。

十、王跃权——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洞庭北路居委会(洞北市场内)销售的“四季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8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0月10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食品“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该当事人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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