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彭智明
受委托单位: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地 址: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智权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开发区条例》。
二、受托权限:
经委托机关审查,受委托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以及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委托机关决定,由受委托单位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以下 3 项行政权力事项。一是行政许可(详见下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000125060000 | 行政许可 |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000125045000 | 行政许可 |
二是行政处罚。受托机关负责经开区企业和在建项目过程中安全生产进行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简易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从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1日止。
四、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所委托的事项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五、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受委托单位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范围执法,或者将委托机关委托给自己的权限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2.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受委托单位有义务协助委托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费和行政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负担。
3.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市司法局备案。
七、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定的委托期限执行。
八、委托期满后,委托机关因工作需要继续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事项,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时间: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