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2022-07-25 16:5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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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有如下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南川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米剁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3月2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生产销售的“小米剁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4月25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食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而该单位生产的小米剁椒“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1.3,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虽然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的规定,但是事发后,该单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措施,排查原因,更换供货商,有主动防止危害进一步发生的积极一面,另因疫情影响,当事人生意欠佳,涉案产品还未销售,涉案产品数量也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可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决定对该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小米剁椒38瓶(规格500g/瓶);

2、处罚款22000元。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刘里鹏餐饮店使用的“小碗、大碗、筷子、勺子”四种食品相关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22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单位使用的小碗、大碗、筷子、勺子四种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对这四种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对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德山皮悦娥闻湘月小吃店使“小碗、杯子”二种食品相关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1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单位使用的小碗、杯子二种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对该二种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对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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