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六)

2022-09-26 11:17 来源:经开区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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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有如下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南金健高科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金健”早餐米粉(扁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2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经营的“金健”早餐米粉(扁粉)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7月14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食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Q/ANJJ 0001S-202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湿米粉》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Q/ANJJ 0001S-202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湿米粉》的标准要求“菌落总数 n=5,c=2,m=105 ,M=106”、“大肠菌群n=5,c=2,m=20 ,M=102”,而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早餐米粉(扁粉)菌落总数为1.4X106 1.4X106  1.3X106  1.6X106  1.4X106 ,大肠菌群为<10 2.2X103  2.4X103  3.9X102  7.5X102,不符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要求,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虽然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是事发后,该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措施,排查原因,更换设施设备,督促食品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责任,有主动防止危害进一步发生的积极一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可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除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决定对该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20000元。

 

二、德山乐甜烘焙店销售的“坚果脆香酥(冷加工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20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销售的“坚果脆香酥(冷加工糕点)”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7月13日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标准要求“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25 g/100g”,而该店销售的坚果脆香酥(冷加工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为0.41,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该店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常德市德山好邻居超市销售的““咪咪虾味条(膨化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9月1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销售的“咪咪虾味条(膨化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9月27日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食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的标准要求“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25 g/100g”,而超市销售的咪咪虾味条(膨化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为0.58,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该超市采购食品,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能提交完整齐全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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